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为租赁车辆办理车上座位责任险。

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