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五十四条已修改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为租赁车辆办理车上座位责任险。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