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