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

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至少有一端应当在旅游景区(点)。

旅行社不得将旅游客运业务交给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