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客运、货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货运车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