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客运、货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货运车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