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第二十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乘)客或者货物。道路运输站(场)以及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不得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