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二)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三)使用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四)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