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客运、货运的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以及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