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