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具备供热条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热用户同意后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