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风景区水体、水面的;

(二)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户外广告、举办大型游乐促销、进行影视拍摄、新增石刻、开展水上训练比赛的;

(三)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