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