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