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围墙、护栏、铁塔、工棚等设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