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风景区规划;

(二)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四)不得影响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