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设置户外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促销;

(三)进行影视拍摄;

(四)新增石刻;

(五)开展水上训练比赛;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