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工地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高度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工地路面应当硬化,出入口外侧十米范围内应当使用混凝土、沥青等材料硬化,出入口处硬化路面的宽度不小于出入口处宽度;
(四)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冲洗设施,出入口通道及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应当保持清洁;
(五)工地内裸露地面的物料堆应当覆盖;
(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