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第十五条已修改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