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规范统计方法,统一指标口径,避免政府部门统计数据的重复、交叉和不一致,保障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