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五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