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