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