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