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农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