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