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公布,并增加抽查检测频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