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一)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四)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