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对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