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