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菏泽市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