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餐厨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