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城镇道路、公共场地清扫保洁和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服务企业经营。鼓励除城镇道路、公共场地之外的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清扫保洁服务企业经营。
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从事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经营性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