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建设游乐设施、服务网点等项目,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