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因管线安装或者其他建设需要挖掘城市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完工后,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