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损坏绿化设施。因管线安装或者其他建设需要挖掘城市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完工后,应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