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化的树木花草,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管线管理单位需要剪伐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实施。相关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