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确需挖掘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应当向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实施。挖掘城镇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