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编制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其地质遗迹、生态演变过程、自然美学价值、生物多样性及濒危物种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和自然环境,尊重当地少数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