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旅游、交通、海事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