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