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