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主要街道,禁止设置直接面向人行道的空调散热装置。确需设置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也不得影响行人。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