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应当由本人或者本人书面委托他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诊地的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以便于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