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捐献登记第十三条已废止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应当由本人或者本人书面委托他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诊地的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以便于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