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

(二)处分和处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同意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