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二十七条有效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二)处分和处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三)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六)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同意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七)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