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与企业协商处理。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