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与企业协商处理。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