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