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其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