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