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二十七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