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