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昭通市人民政府渔洞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定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报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

(四)参与水库保护区内开发和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负责水库、枢纽工程和输水干渠管理,制定年度蓄水、供水计划及水库工程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

(六)做好供水服务,确保用水安全。

(七)依法建立水库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采取治理措施。

(八)在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昭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昭通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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