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昭阳区、鲁甸县、永善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二级保护区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龙树河沿岸乡镇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河流水质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