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建立云龙水库定期会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武定县、富民县、五华区、盘龙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及其输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做好保护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